{"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33条\n\n**原文:**\n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解读:**\n本条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规定,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发案量最大的罪名。\n\n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均属其渊源);二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三是违章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为过失——这是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的分水岭:对结果出于过失是肇事,出于故意则危害公共安全。\n\n法定刑设三档:基本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梯度递进,意在督促肇事者停车救人,而非一走了之。\n\n司法实践要点:依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即达入罪标准;「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分、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者的共犯处理,是常见争点。本罪与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15条存在界限与竞合。\n\n附注:源文本将「危险驾驶罪」合并标注于本条标题,该罪实由《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规定于第133条之一。","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