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六十七条\n\n**原文:**\n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n\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n\n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n\n**解读:**\n本条是刑法关于自首与坦白制度的核心规定,构建了我国刑罚裁量中从宽处罚的重要制度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的法律构造。\n\n第一款确立了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司法解释将投案作广义理解,包括代为投案、电话通知到案、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如实交代等情形。二是如实供述,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中还需供述同案犯。法律效果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赋予法官裁量空间,犯罪较轻的则可免除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n\n第二款规定了特殊自首(又称准自首):针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此处其他罪行须为异种罪行,若供述同种罪行则适用第三款的坦白制度。\n\n第三款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坦白制度,填补了自首与拒不认罪之间的中间地带。犯罪嫌疑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若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如及时拆除爆炸装置、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可以减轻处罚。该款与自首形成梯度化的从宽处理体系,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理念。\n\n本条与第六十八条立功制度共同构成刑罚裁量从宽的核心规范群,与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互衔接,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