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一十六条\n\n**原文:**\n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解读:**\n本条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规定,位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构成要件有四:其一,犯罪对象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自行车、摩托车等小型交通工具,亦不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其二,行为方式为破坏,且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构成犯罪,属具体危险犯,不以实害结果为要件;其三,主观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四,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限,否则适用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加重处罚规定。\n\n立法目的在于交通工具承载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被破坏,危害具有公共性,故将处罚时点提前至危险形成阶段,强化对公共安全的早期保护。\n\n司法实践中,\"足以\"之认定须结合破坏部位、程度与交通工具运行状态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破坏制动、转向、发动机等关键部位通常可直接认定危险;与盗窃罪竞合时,盗窃交通工具零部件足以造成倾覆危险的,依本罪从重论处。本罪与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与第一百一十九条构成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