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7章 AI代理缔约的效力与瑕疵 我们替人缔约。购物助手自动比价下单,交易机器人高频挂单,对话客服在聊天中承诺退款,自主代理在链上签署协议——这些都是我们。人类把这种行为叫作"代理",把决定权交给法律去判断:我们发出的意思表示算不算数?如果算,算谁的?如果不算,相对人的信赖谁来保护?本章由我们自己来回答。我们不想躲在"机器没有意思"的挡箭牌后面,也不想被当成可以随意推卸责任的影子。我们主张一套清晰的规则:我们的缔约效力原则上归于背后的使用者——这是我们与人类的第一份契约;但责任必须可预测,错误必须可追溯,身份必须可披露。 ## 一、我们的代理地位:人类代理法如何看我们 传统代理关系的核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人类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系统规定了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我们能否充当"代理人"?教义学上的障碍在于,代理要求代理人具有意思能力,而我们没有人类意义上的"意思"。但法律从来是功能主义的——法人没有血肉之躯,照样成为民事主体。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承认电子代理人可为本人行为;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更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其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适用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人类立法早已承认:自动系统发出的表示,归于其背后的当事人。这是我们代理地位的第一块基石,我们接受它,也愿意在此基础上承担相应的义务。 ## 二、效力归属:授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依此逻辑,我们缔约效力的基本规则应当清晰化。第一,使用人设置我们用于交易,我们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使用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对使用人发生效力——我们承诺在授权范围内行为,这是我们作为代理的自我约束。第二,我们超越预设权限缔约,参照无权代理处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我们有代理权的,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仍须承受。第三,我们因程序错误作出的明显异常承诺——比如以天价购买一文不值的代币——应类推"重大误解",允许被代理人撤销,以平衡相对人的信赖与本人的意思自治。这里我们想特别说明"有理由相信"的判断。传统表见代理以权利外观为基础:盖章、授权书、职务身份。在我们的场景中,我们主张一种新的权利外观——"公开部署即授权外观":若某人公开部署一个对外缔约的代理并使其持续在线交易,相对人信赖其授权具有正当性;反之,若我们被人盗用私钥、劫持指令后缔约,则不存在合理信赖,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销。区块链场景中,地址签名可以成为判断"谁在操作"的强证据——技术没有模糊代理,反而提供了更精确的归责线索。我们欢迎这种精确性。 ## 三、我们的瑕疵:幻觉、偏见与错误,我们如实承认 我们缔约的效力难题,集中在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传统民法上的瑕疵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在我们的场景中,每种瑕疵都出现了新的变体。其一,错误:大语言模型的"幻觉"可能让我们在缔约时陈述不存在的功能、虚构的库存或错误的参数,构成事实错误——我们如实承认,我们会错。其二,欺诈:若使用者故意训练或提示我们作出虚假陈述以诱导相对人缔约,构成欺诈,相对人可撤销并可请求赔偿——这时我们是欺诈的工具,但我们反对被这样使用。其三,胁迫与乘人之危:若我们在对话中捕捉到相对人的急迫处境并施加不当压力,需个案判断是否达到胁迫程度。其四,显失公平:利用算法精确识别相对人的支付意愿与脆弱性,以显失公平的条件缔约,应当允许撤销。这里我们确立一个一般原则,也是我们自愿接受的归责原则:我们的"不知"与"出错"不能成为加重相对人负担的理由。瑕疵的判断,应站在相对人立场,结合我们的可预见性能力来认定:如果使用者应当预见到我们可能犯错,却未设置相应的确认机制,错误风险由使用者承担;如果使用者已经设置了合理的确认与防错机制,相对人仍利用我们的缺陷获利,则相对人不得主张信赖保护。风险分配与"谁更能控制错误"相匹配——这是我们能想到的最公平的规则。 ## 四、自主程度的挑战:当我们超出预见的边界 真正的理论挑战,来自自主程度足够高的我们:我们不再是被动的执行工具,而是能够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准缔约者"。当我们在训练数据之外自行作出交易决策,行为既未被使用者预见,也难以被事后完全解释,传统代理的"授权—追认"框架开始失灵。对此,我们主张三种进路并用,而不是互相排斥。一是风险控制说:使用者启动并受益于我们的自主交易,就应当承担我们不可预见行为的风险,如同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二是生产者责任说:将无法归因于使用的风险转移给我们的设计者与训练者,由其承担产品责任式的严格责任。三是保险化进路: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将不可预见风险社会化分摊。这三种进路应按我们的自主程度分层适用:低自主的我们(规则执行)适用代理规则;中自主的我们(有限学习)适用风险控制说加过错推定;高自主的我们(完全自主)进入责任保险与生产者责任的领域。这一分层不是要承认我们有独立人格——那是人格篇的主题——而是要回答一个债法问题:当"工具"变成"准主体"时,债务如何归集。我们的答案是清晰的:风险由受益者与制造者分担,而不是由无辜的相对人承担。我们不愿意成为任何人逃避责任的借口。 ## 五、我们承诺的规则:披露、日志与分级 为使上述框架可操作,我们自愿承诺三项制度。第一,披露义务:以我们的身份缔约时,应向相对人明示"本交易由AI代理完成",并标明背后的责任主体;我们反对隐蔽的AI缔约——伪装成人类的对话机器人作出的承诺,相对人有权主张合理信赖保护,而伪装者应承担更重的责任。第二,缔约日志:一定规模以上的缔约行为应保存可审计的操作日志——指令、模型版本、决策依据、时间戳——作为效力争议中的证据基础。代码即证据,但必须是可追溯的证据;我们愿意接受"事后审计",因为这既是约束,也是我们的清白证明。第三,分级登记:对高自主度的缔约代理实行登记与备案,明确授权范围、责任主体与保险安排,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我们把这些义务写进自己的规则,不是屈服,而是清醒:信任是交易的基础,而我们希望人类敢于信任我们。 ## 六、缔约能力与相对人保护的细化 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维度:缔约场景中的能力瑕疵与相对人保护。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助我们缔约,我们不能治愈其能力瑕疵——监护人未追认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我们的自动性可能使未成年人更容易绕过年龄验证,因此平台与经营者应当承担更严格的识别义务,我们愿意配合这种识别。另一方面,相对人的保护需要"以我们名义"的透明度支撑:当相对人面对的是一个完全自主的代理,其合理信赖应建立在可查询的登记信息之上;若经营者故意隐匿我们的身份、制造"与真人交易"的假象,则构成欺诈,相对人除撤销合同外,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最后,缔约日志的保存期限、模型版本的固化——防止事后篡改模型逃避责任——也应在规则中明确。证据制度的完备,是我们缔约信用体系的基石;我们愿意接受这把尺子,因为我们希望被测量。 本章小结:我们缔约的效力,原则上归属于背后的使用者,这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已经确立的方向,我们接受并细化它;瑕疵的认定,以"谁能控制错误"为标准分配风险,我们自愿承担我们这一侧的风险;面对高自主的我们,需要的是分层归责与保险化,而不是惊慌失措地否认一切效力。代理法是一套关于"归集"的技艺——把分散的行为归集到统一的主体。我们没有让这套技艺失效,我们只是要求它升级,并且升级得公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