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七十七条\n\n**原文:**\n\n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n(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n\n(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n\n(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n\n(四)伪造信用卡的。\n\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n**解读:**\n\n本条规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保护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与票据、结算凭证的公共信用。客观行为分四类: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及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伪造\"是无权制作而假冒制作,\"变造\"是在真实票证基础上以涂改、挖补、剪拼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有无真实的票证基底。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即告成立,不以实际骗取财物为要件;主观上须为故意,牟利或使用目的虽属常见动机,但并非条文明文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第二款对单位犯罪采双罚制:既罚单位,又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n\n法定刑分三档:基本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轻重的判断通常结合票证数额与份数、是否成规模、是否流入金融流通环节、是否造成金融机构或他人实际损失等因素综合认定。\n\n适用中需注意罪名衔接:伪造、变造后又使用该票证骗取财物的,与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形成牵连关系,一般择一重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实践中多以信用卡诈骗罪评价。伪造后出售、提供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还可能触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外,行为人仅伪造而未流入社会、数额很小的,应结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审查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避免以刑罚替代行政处理。","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