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19条\n\n**原文:**\n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n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n**解读:**\n本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实害犯\"条款,与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形成\"危险犯—实害犯\"的阶梯结构:前两条针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条第一款则针对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定刑跃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体现对公共安全法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层级保护。\n\n构成要件上,本款为故意犯罪:行为是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五类对象;结果是\"造成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一般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交通中断等重大事故。第二款规制过失犯前款罪的情形,处罚明显从宽,并设\"情节较轻\"档,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与过失犯法定刑从轻的立法政策。\n\n适用要点:一是注意与第116条、第118条的界分,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前两条,造成严重后果的才适用本条;二是\"破坏\"包括物理毁损、拆盗关键部件、干扰运行等足以使设备丧失安全功能的行为;三是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本条保护的是公共安全而非单纯财产秩序;四是过失形态需与交通肇事罪等特别条款竞合时按特别法优先处理。\n\n本条与第115条(放火、决水等罪)体例一致,均为\"基本犯+实害犯+过失犯\"的三层结构,是理解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的重要标本。","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