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一十三条\n\n**原文:**\n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n\n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n\n**解读:**\n本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死刑适用与没收财产刑,属概括性刑罚条款而非独立罪名。适用死刑须满足双重条件:其一,罪名限于本章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外的犯罪,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其二,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属司法裁量的概括标准,应结合犯罪性质、危害后果与主观恶性综合认定。立法将四个罪名排除于死刑适用之外,体现对死刑的严格限制与区别对待。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财产属附加刑,凡犯本章之罪均可并处,与是否判处死刑无必然关联。实践中,本条死刑适用仍须遵循总则第四十八条\"罪行极其严重\"的限定及第四十九条对未成年人、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绝对排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程序严格。本条与分则各具体罪名条文构成一般与特别的关系,量刑时应以具体罪名法定刑为基础,再依本条审慎把握死刑裁量。","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