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73条\n\n**原文:**\n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n\n**解读:**\n本条规制的是“变造货币”,即在真币基础上剪贴、挖补、揭层、涂改、重印面额,使原币面额或数量增加、升值的加工行为。它与第一百七十条的“伪造”(从无到有制造假币)分界清晰:变造的对象始终是真实货币,对货币公共信用的侵害相对较轻,故法定刑是本章中最轻的一档。\n\n构成上须达到“数额较大”。依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变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为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未达标准的,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等作行政处理,不进入刑事评价。主观上须为故意,并具有使变造之币进入流通的目的;单纯为收藏、教学而改制,通常不具可罚性。\n\n实务审查要点有二。一是真伪基础:把残损币拼凑起来、依《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本可全额或半额兑换的,一般不宜入罪。二是行为竞合:变造后又出售、运输、使用的,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以本罪论处,不再另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罪。\n\n本罪与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同构成货币犯罪的阶梯式保护体系:伪造最重,变造最轻。","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