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43条\n\n**原文:**\n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n**解读:**\n本条确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具体危险犯: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程度,该危险性由司法机关结合鉴定意见与专家论证认定,实践中多参照\"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的情形,如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严重超标,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及其肉制品,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依第150条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观上须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但不要求预见具体危害后果。量刑分三档:基本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至七年;后果特别严重(如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本罪与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特别关系,后者为抽象危险犯、不以具体危险为要件,同时触犯时依第149条从一重处断。立法上,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将\"卫生标准\"升格为\"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法》衔接,体现食品安全全链条从严治理的刑事政策。实务要点:一、\"足以造成\"的证明高度依赖检验鉴定,辩点常在检材同一性与鉴定程序合法性;二、注意行刑衔接,防止以罚代刑;三、量刑应结合危害后果、销售金额与经营持续时间综合权衡。","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