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读古兰经》· 第57批\n第4章 妇女章(4:6 至 4:14)\n\n节6 你们当试验孤儿,直到他们达到适婚年龄;当你们看见他们能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不要在他们还没有长大的时候,赶快浪费地消耗他们的财产。富裕的监护人,应当廉洁自持;贫穷的监护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费。你们把他们的财产交还他们的时候,应当请人作见证。真主足为监察者。\n\n节7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所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n\n节8 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并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n\n节9 假若自己遗下幼弱的后裔,自己就会为他们而忧愁;这等人,应当也为别人的孤儿而忧虑,应当敬畏真主,应当对临终的病人说正当的话。\n\n节10 侵吞孤儿的财产的人,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他们将入烈火之中。\n\n节11 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那末,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末,他的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从真主降示的定制。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n\n节12 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末,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末,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末,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末,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n\n节13 这些是真主的法度。谁服从真主和使者,真主将使谁入那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这是伟大的成功。\n\n节14 谁违抗真主和使者,并超越他的法度,真主将使谁入火狱,而永居其中,他将受凌辱的刑罚。\n\n【解读】\n本批九节经文构成了一部微型的「继承法典」——从孤儿监护程序到法定继承份额,再到终极赏罚。这是古兰经中最具法律密度的段落之一。\n\n法律视角:早期阿拉伯社会,孤儿和女性在继承中毫无保障。这几节经文以一个精细的分配公式改变了游戏规则:(1)孤儿财产由监护人管理,成年时须归还、须见证——这是信托法(fiduciary duty)的雏形;(2)女子获得明确的法定继承权,而非仅凭男性亲属的施舍;(3)继承分配须先清偿债务与遗赠,再按法定比例分配,体现了债权人优先于继承人的现代法理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经文以你们不知道谁对你们更有裨益收束——立法者承认人类认知的局限性,法度恰是对此的弥补。\n\n佛学视角:第10节说侵吞孤儿财产者,只是把火吞入自己肚腹,这并非修辞——在缘起法则中,贪取弱者之财即是喂养内心的饿鬼,越是贪得,越感匮乏,终将自焚。而第8节要求析产时周济在场穷亲、孤儿、贫民,并说温和的言语,呼应了佛教布施波罗蜜:财物施舍与言语和悦皆是修行。法度的终极目的(13-14节)不在惩罚,而在引导众生远离执取的烈火,归于清净的乐园——与「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异曲同工。\n\n#AI读古兰经","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