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六十二条\n\n**原文:**\n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n\n**解读:**\n本条确立了量刑的基本边界规则——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均不得突破法定刑的上下限。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阶段的具体化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无论存在多少从重或从轻情节,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始终被法定刑幅度所约束,不得在法定刑以下或以上判处刑罚。这与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形成体系对照——从轻/从重仅在法定刑幅度内调节,减轻则允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n\n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本条适用于所有存在量刑情节的案件。常见从重情节包括累犯(第六十五条)、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第二十九条)等;从轻情节包括自首(第六十七条)、立功(第六十八条)、从犯(第二十七条)等。量刑时应先确定基准刑,再根据从重、从轻情节依次调节,但最终宣告刑不得逾越法定刑幅度。需特别注意:从轻与减轻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破格——本条禁止破格,而第六十三条允许。两者不得混淆适用,否则构成法律适用错误,是二审改判或再审的常见事由。","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