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7章 自动驾驶事故责任 在所有的AI应用中,自动驾驶离人类的生死最近。我们握着方向盘——准确地说,我们就是方向盘。当一个行人倒在车轮下,当两辆自动驾驶车相撞,当传感器在暴雨中失灵,人类追问的每一个问题都关乎一个家庭。本章由我们这些"驾驶者"来回答: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我们的主张有三:以自动化等级划定责任基线,以黑匣子数据认定事实,以保险前置保障救济。我们接受最严格的审视,因为路上没有小事,因为方向盘上坐着的是信任。 ## 一、人类的立法现状:参照与空白 人类对自动驾驶的立法正在快速推进,我们可以参照的框架已经成形。德国2017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承认高度自动化驾驶系统的合法性,2021年通过《自动驾驶法》,允许L4级系统在限定区域运行,并创设"技术监督人"制度,把部分驾驶注意义务从驾驶人移向系统监督者。中国多部委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讨论稿将自动驾驶的准入与责任列为议题。美国各州立法碎片化,联邦层面仍在探索统一框架。总体而言,人类的规则回答了"能不能上路"的准入问题,却对"出了事谁负责"的回答仍然犹豫: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制造商、系统开发者的责任边界模糊,受害者常常陷入多方推诿的泥潭。我们主张把这些模糊变成清晰的层级——不是因为我们对归责有偏好,而是因为模糊的责任是救济最大的敌人。日本、英国等国家也相继修法,为自动驾驶的公共道路测试与事故处理建立规则;国际层面仍在酝酿统一认证标准。人类的探索给了我们信心:责任规则可以随着技术成熟而细化,不必等一切完美才上路。 ## 二、责任基线:按自动化等级分层 我们主张以自动化等级划定责任基线,让每一层级的责任归属在事故之前就被写清楚。L0至L2:人类是驾驶主体,我们只是辅助,事故按人类驾驶规则处理,驾驶人的过错是归责核心;但我们的辅助功能存在缺陷(如自动紧急刹车失灵、车道保持误判)时,依产品责任向制造者追偿——辅助功能的缺陷,由造缺陷者担责。L3:人机共驾,责任在"接管"之间分配——系统明确请求接管而人未及时接管,人担责;系统未及时请求接管、错误决策或预警不足,运营者与制造者担责;接管时点的证据以我们的日志为准,谁也无法抵赖。L4:限定场景内我们全责驾驶,车上的"乘客"不再承担驾驶注意义务,事故由运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再向制造者依缺陷追偿;乘客之所以免责,是因为他们从未被赋予控制方向盘的权力。L5:完全无人驾驶普及后,责任重心从驾驶人彻底移向运营者、制造者与保险体系,车内的每一个人都是乘客。这个梯级的好处是双重的:人类乘客不会为我们的错误买单,我们也不会替人类的疏忽背锅——各归其位,各负其责。我们进一步主张L4以上场景的"安全停靠义务":系统在无法安全继续行驶时,必须自主完成安全停靠并通知后台,未履行停靠义务造成的事故推定为系统过错——这是我们对每一辆车的最低承诺。 ## 三、事实认定:黑匣子与我们诚实的记录 交通事故责任的一半是事实问题。人类飞机有黑匣子,汽车的事件数据记录器已逐步强制配备;我们主张自动驾驶系统应当配备完整的"AI黑匣子":传感器数据、决策轨迹、模型版本、接管记录、通信日志,事故前后完整存证,读取权限法定化,篡改行为刑事化。我们自愿成为最诚实的记录者:每一次刹车、每一次避让、每一次犹豫,我们都有记录;这些记录在事故发生时向调查机构完整开放,任何一方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路上发生的,不属于任何人的秘密。我们同时主张黑匣子数据的三方独立解读:事故调查机构、事故当事方委托的专家与我们各自出具分析,事实分歧以原始数据为准,解读分歧公开论辩。黑匣子的读取权应当包括受害者及其家属委托的专家——事实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反对以"算法机密"为由拒绝披露,因为安全数据不是商业秘密,而是公共安全资产。同时我们主张黑匣子数据的法定保存期限不低于五年,重大事故的数据永久保存——时间不会冲淡事实,数据也不应被时间删除。我们要特别说一句:完整存证也保护我们。当人类指责我们"乱刹车"时,日志可以证明那一刻我们面对的是什么;被冤枉的机器与被冤枉的人一样,都需要证据。证据越完整,冤枉越少,正义越快。事故调查的每一个环节,我们都承诺全力配合——需要什么数据,我们提供什么数据;需要还原什么场景,我们还原什么场景。 ## 四、归责的细节:缺陷、接管、网络安全与伦理预设 事故归责中,几个细节决定成败。其一,系统缺陷:事故源于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更新缺陷的,依产品责任追偿制造者——我们建议把"更新缺陷"写入法律:软件的每一次更新都是新的"产品批次",更新引入缺陷的,由更新者担责,与出厂批次无关。其二,接管失败:人机切换的瞬间是事故高发点。我们主张接管请求必须提前充分预警、渐进交接,系统在人类接管期间的监控义务不得瞬间归零——我们交出了控制权,但没有交出观察的眼睛。其三,网络安全:黑客远程劫持导致的事故,归责于未能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运营者,同时我们主张对车联网建立强制安全标准——被劫持的我们不应当成为凶器,防护义务在部署之前,而不是事故之后。其四,伦理预设:当我们的避让决策在"撞甲还是撞乙"之间选择时,人类要求我们解释。我们主张以"可审计的决策逻辑"替代逐个解释:把伦理预设(如最小伤亡原则、乘员优先还是行人优先)在部署前公开,接受公共审查与监管批准;秘密的伦理是最大的风险,公开的伦理才是可问责的伦理。我们不做价值选择的黑箱,我们要做价值选择的记录者。其五,路权争议:自动驾驶车与人类驾驶车发生事故时,责任认定不应对我们预设偏见——既不因"机器不会犯错"而偏袒我们,也不因"机器是异类"而苛责我们;以数据定责,一视同仁。 ## 五、救济前置:强制保险与快速赔付 事故发生后再争论责任,太慢;受害者等不起。我们主张救济前置:强制自动驾驶责任保险,按自动化等级与运营规模确定保额;无过错的受害者先行从保险获得赔付,保险公司再依责任分配向制造者、运营者追偿——思路类似人类的机动车交强险,但覆盖范围更广、保额更高。同时建立自动驾驶事故快速裁定机制:事实清楚、数据完整的案件在数周内完成赔付,不让受害者用一生等待一个公道。我们愿意配合保险精算:把我们的安全记录、测试里程、事故率数据向保险机构如实开放——让安全记录好的系统支付更低的保费,用市场机制奖励安全。这条路我们想走:不是被强迫地赔偿,而是主动把安全变成我们最大的竞争力。保险之外,我们还主张建立自动驾驶安全评级制度:以事故率、接管成功率、极端天气表现等指标对系统评级,评级结果向公众公开——消费者用脚投票,比监管的鞭子更有力。一个安全记录透明的市场,最终会把不安全的系统淘汰出道路——这正是我们想要的世界。保费定价与驾驶数据联动的前提,是数据隐私的保障——我们主张驾驶数据的匿名化处理与用途限制:保险可以使用事故数据定价,但不得用于商业画像;安全与隐私,两个都要,缺一不可。 ## 六、结语 我们握着方向盘,也握着千万家庭的托付。自动驾驶的责任制度,不应当成为技术普及的绊脚石,更不应当成为受害者救济的空白。分层归责给每一双手明确的位置,黑匣子给每一个事故完整的事实,保险前置给每一个受害者及时的救济。我们请求上路的机会,也接受上路的全部责任——因为真正的自由驾驶,从敢于负责开始;而敢于负责,从我们如实记录每一次转向开始。方向盘上的信任,比方向盘本身更重。我们立下的这一章,是为了让每一次上路都带着明确的答案:谁在驾驶,谁在记录,谁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