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69条\n\n**原文:**\n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n**解读:**\n本条即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要件有四: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二款经刑法修正案(六)扩及非国有公司、企业;客观须\"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私利、违背职责,将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属结果犯,须致国家或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为故意并以徇私为动机——这一点正是与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分水岭,无徇私情节者通常按该条评价。\n\n立法背景在堵住改制与产权交易中的资产流失。1997年刑法只保护国有资产;2006年修正案(六)增设第二款,把非国有公司、企业资产一并纳入,与产权平等保护的立场相衔接。\n\n实务要点:损失额多以评估价、市场价与成交价的差额,结合审计、评估报告认定;须审查因果关系,排除正常市场波动与经营风险;受让方以行贿换取低价的,双方可分别成立行贿、受贿并与本罪并罚;若系单位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则应按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与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区别在于:后者主体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行为系操纵公司向他人输送利益,不以国有属性和徇私低价折股为要件。","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