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04条\n\n**原文:**\n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n\n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n**解读:**\n第一百零四条系危害国家安全罪章中专设的武装叛乱、暴乱罪名。构成要件上,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即以武装暴力为手段、旨在推翻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立法按参与程度区分三档责任——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体现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n\n立法背景与目的:该条着眼于防范以武装暴力颠覆政权、破坏社会稳定的严重行为,是国家安全刑法保障体系的核心条款之一,以重刑形成强力威慑。\n\n司法适用要点:须审查\"武装\"要件,判断是否具备暴力装备与相当规模;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本罪的,依第二款从重处罚,凸显对国家机器与武装力量的特别保护。\n\n条文关系:本条与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群,竞合时按牵连、吸收或从一重原则处断,并适用总则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