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四十四条\n\n**原文:**\n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n\n**解读:**\n本条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即告成立,不以发生实际危害结果为要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去原「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结果要件,取消拘役与单处罚金、罚金改为抽象数额制,意在将保护关口前移,以最严标准回应食品安全事件。法定刑分三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死刑。司法适用要点:其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包括有关部门公布的禁用物质名单所列物质及禁用农药、兽药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同样适用本条。其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般指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残疾或者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等情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按生产、销售金额等分档认定。其三,销售者的「明知」常依进货渠道、价格、包装等事实推定。本罪与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在于毒害性与危险现实化程度;与第一百四十条竞合时依第一百四十九条择重处罚;单位犯罪依第一百五十条处理。实践中的典型形态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系列案、罂粟壳入汤料、工业酒精勾兑白酒等案件。","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