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五十条\n\n**原文:**\n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n\n**解读:**\n本条是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单位犯罪处罚规定,采双罚制:单位犯本节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n\n适用要点有三:一是主体为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须体现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为犯罪而设立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或盗用单位名义且个人私分违法所得的,依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二是援引范围为第140条至第148条各项具体犯罪,第149条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不在其列;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各该条法定刑处罚,可不区分主从犯而按作用量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三是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不再追诉单位,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立法上,本条承继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立法思路,防止单位借组织形式逃避制裁,与总则第30条、第31条共同构成本节单位犯罪的归责体系;实务中,公司化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的案件,通常同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按各该条追责。","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