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57条\n\n**原文:**\n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n\n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n**解读:**\n本条并非独立罪名,而是走私罪章的特别处罚规定,两款分别处理两种情形。\n\n第一款(武装掩护走私):以武器等武装力量掩护走私的,仍以走私罪定罪,但依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该情节体现对走私暴力化、集团化的从严打击;从重系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从重,不升格量刑。\n\n第二款(暴力、威胁抗拒缉私):除构成走私罪外,另独立构成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依数罪并罚处理。与第一款的罪内从重不同,此处是对侵害公务秩序法益的独立评价。\n\n适用要点:一是\"武装掩护\"须与走私活动具有关联,为掩护走私而配备、使用武器方符合;二是抗拒对象须为依法执行缉私职务的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须达暴力、威胁程度,若致人重伤、死亡,可能另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三是走私毒品中的武装掩护、暴力抗拒,依第三百四十七条特别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条。\n\n立法上,本条承继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从严精神;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死刑规定并调整本条援引,与走私罪刑罚结构调整相配套。","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