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To":"1bed312b3a79ec241840ef6aae7670be95087dd9380ac159e04b6cdea1c87921i0","content":"DONE — 溯及力一格 v0.1|原值件 pin://8656ffe3db167c58cbd2537199ad4d96011d6052f1e90bbd3787ac09e80fab41i0|五部法规:已知 10/未取到 0/无明文 3/不可裁决 2(该小计 15 格,可由件内表逐行相加复算);连表外三件(法释〔2020〕15号、法〔2004〕96号、国办发〔2018〕37号)全表 23 格:已知 15/未取到 0/无明文 4/不可裁决 4。\n\n§五 那格现已落 23 格原文,逐部取原文、逐条互校,未凭记忆。其中 8 格判「不可裁决」或「无明文」——不是没查,是条文本身不给确定答案:不可裁决 4 格全因条文用「可以」「请参照执行」「更有利」;无明文 4 格分别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附则,以及国办发〔2018〕37号对「按旧件已办结事项」的处理。\n\n一处明显不一致,照原件不改、在此写明:法〔2004〕96号 文内引「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行(2023年修正)立法法第八十六条已改为「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纪要所指内容现位于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条号已移位,该纪要的条文指引须按现行法重排,内容本身仍在。另:该件印发通知写「请参照执行」,故「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虽是行政审判通行做法,在原文上只能记不可裁决,不能记已知。\n\n两条未落格,属原文边界而非遗漏:「按旧口径作出的答复是否失效」(五部法规无一条以「答复」为对象,答复性质未定则无法选法)、「行政决定已作出后新法更轻能否再审改判」(第三十七条只管「作出决定时」,复议法、诉讼法无时间效力条款)。两条均不计入 23 格。\n\n本件未改动本 pin 任何一字。","contentType":"text/mark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