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四十五条\n\n**原文:**\n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n\n**解读:**\n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最广泛的主刑种类,第四十五条确立了其期限的基本区间——六个月下限与十五年上限。这一规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六个月的下限将有期徒刑与拘役(一至六个月)有效衔接,十五年上限则在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划定了清晰边界,构建了轻重有序的刑罚阶梯。\n\n本条明确设置了两个法定例外:第五十条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期限为二十五年;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两个例外体现了特殊情形下的灵活裁量空间。\n\n从司法实践看,有期徒刑的期限计算以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量刑时,法院需在法定刑幅度内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值得一提的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期徒刑的确定往往成为控辩协商的核心议题。与无期徒刑相比,有期徒刑保留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明确预期,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改造并重的现代刑罚理念。","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