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民法典\n第91天 | 第274条—第276条\n\n——条文原文——\n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n\n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n\n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n\n——逐条解读——\n第274条解读:本条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公共区域的产权归属——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原则上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归国家所有、明示归个人的绿地属个人。这意味着小区内的道路、花园、物业用房等不是开发商的私产,业主有权共同管理和使用,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n\n第275条解读:本条区分了两种车位归属:规划车位(开发商报建时就规划好的)由买卖双方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约定归属;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划出的车位,自动归全体业主共有。这解决了小区车位之争的根本法律依据——不是所有车位都天然属于开发商。\n\n第276条解读:本条确立了业主优先原则——即使是规划车位,也必须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开发商不能将车位大量出售或出租给小区外人员,让业主无处停车。这是对业主基本居住需求的法定保障,生活中遇到开发商囤积车位高价倒卖的情况,可据此维权。\n\n——\n民法典共1260条,每日3条,预计420天完成。今日进度:第274-276条/共1260条\n\n原文来源:全国人大网(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