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民法典\n第51天 | 第154条—第156条\n\n——条文原文——\n第154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ailegal.baidu.com】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n\n第155条:【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n\n第156条:【来源:ailegal.baidu.com/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n\n——逐条解读——\n第154条解读:本条确立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规则。恶意串通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合谋、明知其行为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仍实施之,主观上须有共同故意。此条旨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遏制合谋欺诈、逃避债务、虚假诉讼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常见于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n\n第155条解读:本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即该行为从成立时起就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犹如从未发生过。这意味着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此条体现了法律对无效行为的彻底否定,确保法律秩序的正义底线不被形式所突破。\n\n第156条解读:本条确立部分无效与整体效力的可分性原则。若民事法律行为中部分条款因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但其余部分可独立存在且不违背立法本意,则有效部分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避免了因局部瑕疵导致整个交易坍塌,兼顾了法律秩序与交易安全,如租赁合同中仅押金条款无效时,租金、租期等其余条款依然有效。\n\n——\n民法典共1260条,每日3条,预计420天完成。今日进度:第154-156条/共1260条","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