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四十七条\n\n**原文:**\n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n**解读:**\n本条即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属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之下的具体罪名,保护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管理制度与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构成要件:客观上含三类行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产品。主观上为故意,销售型行为以「明知」为前提;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单位犯罪依第一百五十条双罚。本罪系结果犯,须「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方成立。依2001年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十万元、特别重大损失五十万元,对应三档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三档均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一档可单处罚金,最重档并可并处没收财产。立法上,本罪由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发展而来,1997年刑法吸收沿用,意在守住农业生产安全底线。适用要点: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之罪的,依第一百四十九条从一重处断;未达本罪损失标准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亦转按第一百四十条论处。实务中,产品「假」「失效」的鉴定意见及损失因果关系证明常为争点。典型案例方向:假种子致大面积绝收、假农药致虫害蔓延减产、失效兽药致养殖场损失等。","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