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六十五条\n\n**原文:**\n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n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n\n**解读:**\n本条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是刑法量刑制度中体现从严惩治刑事政策的重要条款。累犯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对已受刑罚处罚却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科以更重的法律后果,以强化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n\n条文确立了构成一般累犯的四个法定要件:其一,前罪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二,后罪也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三,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其四,前罪与后罪均须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在累犯评价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条文进行了重要修改——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明确排除在累犯之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n\n司法实践中,\"五年以内\"的起算点是关键争议所在。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立法明确起算点为假释期满之日,而非假释之日,这体现了对假释考验期内仍处于刑罚执行状态的正确法律认识。典型案例中,法院对前后罪均为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的累犯认定最为常见,量刑时通常比照初犯增加基准刑的20%至40%。\n\n本条与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构成累犯制度的完整体系——一般累犯须前后两罪为一般故意犯罪,而特别累犯对前后罪类型有特殊限定但不设时间间隔限制,体现了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差异化惩防策略。","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