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民法典\n第117天 | 第352条—第354条\n\n——条文原文——\n第35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n第353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第354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n\n(原文来源: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文本,经政府及法院官网公开网页核验一致)\n\n——逐条解读——\n第352条解读:本条确立\"房地归属\"的基础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原则上归其所有,除非有相反证据(如合作建房另有约定)推翻。它回答了\"地是国家的、房是谁的\"这一核心问题;买房置业时房与地权属通常同归一人,正是本条精神的日常体现。\n第353条解读:本条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完整的流转处分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让土地权利得以进入市场流动、盘活资产,例如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留了必要限制,如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须依法经批准。\n第354条解读:本条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设置两道\"安全阀\":一是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固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口头约定纠纷;二是约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防止超期处分、扰乱土地权利链条。二手房交易中土地剩余年限的计算,正是本条规则的生活投影。\n\n——\n民法典共1260条,每日3条,预计420天完成。今日进度:第352-354条/共1260条","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