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五十一条\n\n**原文:**\n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n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n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n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n\n**解读:**\n本条以走私对象分层配置罪刑,涵盖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系列罪名,属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的核心条文,保护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与海关监管秩序。构成要件:客观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特定物品进出境;主体含单位,实行双罚制(第四款);主观为故意,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三款各有所指:第一款对象危险性最重,基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文物、黄金白银等限于「国家禁止出口」,系单向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则双向禁止;第三款「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为兜底条款。立法沿革: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2011)整体修改,取消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类犯罪的死刑配置;《刑法修正案(九)》(2015)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等犯罪的死刑,现行各档刑度已不含死刑。适用要点: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细化各档标准,如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即可依第三款入罪;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关联条文: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本条等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为对象;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及抗拒缉私数罪并罚与之衔接。典型案例方向:夹藏、伪报品名、绕关走私枪支弹药、象牙、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等。另注意:本地文本罪名栏将走私珍贵动物罪与其制品罪分列,标准罪名表述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