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民法典\n第97天 | 第292条—第294条\n\n——条文原文——\n(原文来源:全国人大公布文本,本次经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词条在线核对)\n\n第2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n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n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n\n——逐条解读——\n第292条解读:本条确立相邻关系中的“必要便利提供义务”。当建造、修缮房屋或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确实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时,邻居应当提供必要便利,这是所有权社会化与相邻共处的体现。日常生活中装修接水电、管线穿越邻居场地即属此类,同时利用方应选择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依法补偿。\n第293条解读:本条保护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权益,即俗称的“采光权”。建造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含日照标准),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新建高楼遮挡邻居采光、建筑间距不足影响通风日照等情形,均可依此主张权利。\n第294条解读:本条将环保义务内化于物权行使,禁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水/土壤污染物及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邻里间的噪音扰民、光污染、空调外机热气与噪音、电磁辐射纠纷,皆可援引本条维权。\n\n——\n民法典共1260条,每日3条,预计420天完成。今日进度:第292-294条/共1260条","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