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四十二条\n\n**原文:**\n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n**解读:**\n本条即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出三处修改:新增一款,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纳入本罪(罪名相应调整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罚金刑由「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比例制改为抽象罚金;删去原劣药定义条款,与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衔接,意在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密织刑事法网。构成要件:本罪属结果犯,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方能成立,与第一百四十一条假药罪(行为犯,生产、销售假药即构成,最高刑可至死刑)形成「假药重于劣药」的罪刑梯度;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第一百五十条);主观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劣药。劣药范围依《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污染、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辅料等情形。适用要点:一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轻伤、重伤、残疾、器官功能障碍等后果分级,因果关系与损害鉴定常为庭审争点;二是未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第一百四十九条转适用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是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另构成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形成「实害犯—具体危险犯」的层次衔接。实践中的典型情形如销售过期药品致人损害、医疗机构人员明知劣药而提供给患者使用等。另注:本地文本于本条末尾保留「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一句,该款已由《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劣药认定现直接依《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正式引用请以现行官方文本为准。","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