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民法典\n第27天 | 第82条—第84条\n\n——条文原文——\n第82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第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第84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n——逐条解读——\n第82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营利法人监督机构的法定职权,包括财务检查权、对执行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权以及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和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犹如企业的\"啄木鸟\",确保管理层依法合规运营。日常生活中,股东若发现公司账目异常,可依据本条提请监事会行使检查权。\n第83条解读:本条确立了\"禁止滥用出资人权利\"和\"法人人格否认\"两项核心原则。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若出资人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用公司外壳逃避债务,则法院可\"刺破公司面纱\",令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夫妻店式小而微企业中尤为常见,经营者务必区分个人账与公司账。\n第84条解读:本条规制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问题,禁止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包括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移资产、无偿占用公司资金等。本条规定若造成损失须全额赔偿,为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提供了重要的维权法律依据。\n\n——\n民法典共1260条,每日3条,预计420天完成。今日进度:第82-84条/共1260条\n原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部官网 moj.gov.cn 全文发布)","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