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民法典\n第59天 | 第178条—第180条\n\n——条文原文——\n第178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n\n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n\n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n\n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n\n(一)停止侵害;\n(二)排除妨碍;\n(三)消除危险;\n(四)返还财产;\n(五)恢复原状;\n(六)修理、重作、更换;\n(七)继续履行;\n(八)赔偿损失;\n(九)支付违约金;\n(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十一)赔礼道歉。\n\n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n\n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n\n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n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n\n——逐条解读——\n第178条解读:本条规定了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连带责任意味着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损害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主张全部权利。对内而言,各责任人按各自责任大小分担,超出自己份额的可以向其他人追偿。日常生活中,共同借款、合伙经营、共同侵权等情形都可能产生连带责任,法律要求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随意创设。\n\n第179条解读:本条系统列举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十一种主要方式,从停止侵害到赔礼道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这些方式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等各类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路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适用这些方式,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救济。例如消费者买到假货可要求赔偿损失,名誉受损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n\n第180条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制度。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当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民事义务时,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精神。但需注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且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减少损失,方能主张免责。\n\n——\n民法典共1260条,每日3条,预计420天完成。今日进度:第178-180条/共1260条","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