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二十六条\n\n**原文:**\n【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n\n(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n\n(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n\n(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n\n**解读:**\n\n本条是纯正单位犯罪,规制的是\"持证者违规\",与第一百二十五条惩处\"无资质者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互为表里。构成要件上:主体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或销售企业;客观上实施三项行为之一,即超限额或不按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出口转内销枪支;主观为故意,且前两项要求\"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此为目的犯之限定,非以销售为目的的违规生产不构成本罪。处罚采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分处五年以下、五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档。\n\n立法上,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生产销售主体由国家依法指定,本条即1997年刑法为堵住\"合法资质滥用\"这一漏洞而设,防止指定企业利用许可身份将枪支溢出管制体系,危及公共安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相对少见——绝大多数涉枪犯罪由无资质主体实施而适用第一百二十五条;办理本罪须重点查明主观上\"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及超限额、假号等客观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一般参照涉枪案件数量标准并结合枪支流向、社会危害后果综合把握,单位内部分工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区分亦须审慎。本条与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共同织就枪支犯罪治理网络,处罚则依总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双罚制展开。","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