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137条\n\n**原文:**\n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n**解读:**\n本条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系1997年刑法新增罪名,立法目的在于以最严厉手段守护建筑工程质量这一公共安全底线。构成要件有四:其一,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四类单位,且采单罚制——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其二,客观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常见表现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法转包挂靠、监理形同虚设;其三,须实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实践中多以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上为追诉起点;其四,主观上对事故结果为过失,对降低标准的行为则往往系明知,属典型的\"明知行为、放任后果\"。因果关系认定是本罪难点:须判断降低质量标准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若事故主要系第三方外力介入、使用人擅自改造结构等偶发因素所致,则应审慎归责。典型适用如泉州欣佳酒店坍塌案。本罪与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形成特别关系;若兼有行贿、渎职行为,应数罪并罚。量刑分两档:五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