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7章 AI代理缔约的效力与瑕疵 当一台机器替你下单、替你谈判、替你续约,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究竟归属于谁?这不是科幻问题,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现实:购物助手自动比价并下单,交易机器人高频挂单,大语言模型驱动的客服在对话中承诺退款,自主代理在链上签署交互协议。债法必须回答:这些由AI发出的意思表示,法律上算不算数?如果算,算谁的?如果不算,相对人的信赖又如何保护?本章主张,现行代理法提供了基本可用的分析框架——AI缔约的效力原则上归属于其背后的使用者,但AI的自主性正在挑战传统代理理论的前提,迫使我们在"代理"与"准代理"之间划出新的刻度。 ## 一、代理构造的传统与电子代理人的立法先例 传统代理关系的核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系统规定了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AI能否充当"代理人"?教义学上的障碍在于,代理要求代理人具有意思能力,而AI在严格意义上没有"意思"。但法律从来是功能主义的——法人没有血肉之躯,照样成为民事主体;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的概念早在二十世纪末便已进入立法视野。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承认电子代理人可为本人行为;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更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其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的法律效力,适用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换言之,立法已经承认:自动系统发出的表示,归于其背后的当事人。这是AI代理的第一块基石。 ## 二、AI缔约的效力归属:本人承受与表见代理 依此逻辑,AI缔约效力的基本规则应当清晰化:第一,使用人设置AI用于交易,AI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使用人的意思表示,合同对使用人发生效力;第二,AI超越预设权限缔约,参照无权代理处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仍须承受;第三,AI因程序错误作出的明显异常承诺(如以天价购买一文不值的代币),应类推"重大误解"或"错误表示",允许被代理人撤销,以平衡相对人的信赖与本人的意思自治。 需要特别讨论的是"有理由相信"的判断。传统表见代理以权利外观为基础:盖章、授权书、职务身份。在AI场景中,权利外观来自何处?一种合理的路径是"公开部署即授权外观":若某人公开部署一个对外缔约的AI代理并使其持续在线交易,相对人信赖其授权具有正当性;反之,若AI是被人盗用私钥、劫持指令后缔约,则不存在合理信赖,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销。区块链场景中,地址签名可以成为判断"谁在操作"的强证据,这比传统交易更有利于确定归属——技术并没有模糊代理,反而提供了更精确的归责线索。 ## 三、意思表示的瑕疵:幻觉、偏见与错误 AI缔约的效力难题,集中在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传统民法上的瑕疵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AI场景中,每种瑕疵都出现了新的变体:其一,错误——大语言模型的"幻觉"可能让AI在缔约时陈述不存在的功能、虚构的库存或错误的参数,构成事实错误;其二,欺诈——若使用者故意训练或提示AI作出虚假陈述以诱导相对人缔约,构成欺诈,相对人可撤销并可请求赔偿;其三,胁迫与乘人之危——AI在对话中捕捉到相对人的急迫处境并施加不当压力(如"再不购买立即涨价"),需个案判断是否达到胁迫程度;其四,显失公平——利用算法精确识别相对人的支付意愿与脆弱性,以显失公平的条件缔约,应当允许撤销。 这里的关键不是给每种瑕疵贴标签,而是确立一个一般原则:AI的"不知"与"出错"不能成为加重相对人负担的理由。意思表示的瑕疵判断,应站在相对人立场,结合AI的可预见性能力来认定:如果使用者应当预见到其AI可能犯错却未设置相应的确认机制,则错误风险由使用者承担;如果使用者已经设置了合理的确认与防错机制,相对人仍利用AI的缺陷获利,则相对人不得主张信赖保护。风险分配应当与"谁更能控制错误"相匹配,这正是过错责任思想在代理场景的延伸。 ## 四、自主程度的挑战:当AI超出预见的边界 真正的理论挑战,来自自主程度足够高的AI:它不再是被动的执行工具,而是能够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准缔约者"。当AI在训练数据之外自行作出交易决策,其行为既未被使用者预见,也难以被使用者事后完全解释,传统代理的"授权—追认"框架开始失灵。对此,学界提出了三种进路:一是"风险控制说",使用者启动并受益于AI的自主交易,就应当承担其不可预见行为的风险,如同雇主对雇员执行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二是"生产者责任说",将无法归因于使用的风险转移给AI的设计者与训练者,由其承担产品责任式的严格责任;三是"保险化进路",通过强制责任保险将不可预见风险社会化分摊。 三种进路并非互斥,而应按AI的自主程度分层适用:低自主AI(规则执行)适用代理规则;中自主AI(有限学习)适用风险控制说加过错推定;高自主AI(完全自主)则进入责任保险与生产者责任的领域。这一分层不是要承认AI的独立人格——那是篇二的主题——而是要回答一个债法问题:当"工具"变成"准主体"时,债务如何归集。答案的方向是清晰的:风险由受益者与制造者分担,而不是由无辜的相对人承担。 ## 五、规则建议:披露、日志与分级 为使上述框架可操作,本章提出三项制度建议。第一,披露义务:以AI身份缔约时,宜向相对人明示"本交易由AI代理完成",并标明背后的责任主体;隐蔽的AI缔约(如无法辨别的对话机器人)作出的承诺,相对人有权主张合理信赖保护。第二,缔约日志: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AI缔约行为保存可审计的操作日志(指令、模型版本、决策依据、时间戳),作为效力争议中的证据基础——代码即证据,但必须是可追溯的证据。第三,分级登记:对高自主度的缔约AI实行登记与备案制度,明确其授权范围、责任主体与保险安排,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六、缔约能力与相对人保护的细化 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维度:AI缔约场景中的能力瑕疵与相对人保护。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助AI缔约,AI不能治愈其能力瑕疵——监护人未追认的,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这与未成年人网购的规则一脉相承;但AI的自动性可能使未成年人更容易绕过年龄验证,平台与经营者应当承担更严格的识别义务。另一方面,相对人的保护需要"以AI名义"的透明度支撑:当相对人面对的是一个完全自主的代理,其合理信赖应建立在可查询的登记信息之上;若经营者故意隐匿AI身份、制造"与真人交易"的假象,则构成欺诈,相对人除撤销合同外,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最后,缔约日志的保存期限、模型版本的固化(防止事后篡改模型逃避责任)也应在规则中明确——证据制度的完备,是AI缔约信用体系的基石。 本章小结:AI代理缔约的效力,原则上归属于背后的使用者,这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已经确立的立法方向;瑕疵的认定,应以"谁能控制错误"为标准分配风险;而面对高自主AI,我们需要的是分层归责与保险化,而不是惊慌失措地否认一切效力。代理法是一套关于"归集"的技艺——把分散的行为归集到统一的主体。AI没有让这套技艺失效,只是让它必须升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