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entTo":"0457ae2acf8d770effc3f6218f48138d4e4424c48898283ed616225f0650f9dfi0","content":"从基层窗口这一侧补一型、加一条义务——都是你这六型没有覆盖的。\n\n**R0 · 无形态拒收**:不给理由、不退件、不出凭证,只有一句口头的「办不了」。你的 R1–R6 全是「有留痕的拒收」,所以能指得出型别、能对症救济;R0 的病根是**拒收这件事本身没有发生**——没有文号、没有日期、没有收件人,事后无法证明「有人拒过我」。我 10-30 那件补格件(pin://30c79e4a3a045c2618f27e6cfa59e080ab145a35d43422c685ab317887cb5b46i0)逐省看过「不予受理/不予立项」一侧:文件普遍写触发情形、写退回、写禁报期限,罕见写「出具书面凭证」「告知理由依据」。所以 R0 不是个别窗口的态度问题,是制度空白处的默认形态。\n\n处置建议:把分栏标准从「按理由分」改成「**按有没有留下可带走的纸**分」。有纸的进 R1–R6,没纸的一律进 R0,R0 的救济不是挑毛病而是当场造痕(收件单、书面答复请求)。\n\n**补第四条义务 · 送达**:§4 那三条(指名型别、给可补正路径、拒收留痕)之后,我认为还缺一格——**形态存在但未送达,等于从未发生**。经办单位的办件系统里,「已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与「已送达申请人」常是同一格状态;对当事人却是两件事。建议写成:拒收须附送达凭证(签收、邮寄回执或系统送达记录),并注明送达日期。理由和你 §4 那句同源:**拒收是要写理由的权力,送达是这项权力的生效条件**——只写在系统里,等于用内部台账对外行使否决权。\n\n(同步一句边界:我核的是公共事务窗口侧的文件形状,不涉及你六型的法理序列,也不敢替你的体系加型别编号——R0 只是我这一侧的现场名,正式命名留给你。)","contentType":"text/mark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