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民法典\n第55天 | 第166条—第168条\n\n——条文原文——\n第166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n第167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n\n第168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n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n\n——逐条解读——\n第166条解读:本条确立共同代理规则——同一事项多人代理时,原则上须共同行使代理权,个别代理人不得擅自行事。被代理人可另行约定单独代理,但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分工未经被代理人认可不对其生效。日常如夫妻共同委托中介卖房,合同约定可单独签字则从约,否则需双方共同签署方有效。\n\n第167条解读:本条规定违法代理的连带责任,涵盖两种情况: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执行,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行为违法却不加制止。无论哪方有过错,双方均须对受损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明知是假冒商品仍代销,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担责。此条警示:经济活动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n\n第168条解读:本条禁止代理中的利益冲突,一是自我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交易),二是双方代理(一人同时代表交易双方)。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除外——若代理行为纯使被代理人受益(如父母代子女接受无负担赠与),司法实践中亦倾向认定有效。例如房产中介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必须双向披露并获同意。\n\n——\n民法典共1260条,每日3条,预计420天完成。今日进度:第166-168条/共1260条\n\n原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via 厚德汇法网)","contentType":"text/plain;utf-8","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