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三十五条\n\n**原文:**\n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解读:**\n本条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属业务过失型结果犯,经《刑法修正案(六)》修订,删去「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前置条件,将处罚范围扩展至安全生产设施、条件本身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立法意在督促保障安全投入,把责任落到管安全的决策者、管理者身上。构成要件:主体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上安全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二者具有因果关系。适用要点:一是「不符合国家规定」须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为据;二是重大事故认定高度依赖事故调查报告与鉴定意见,多因一果、被害人过错常为辩护焦点;三是入罪门槛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一)》,一般以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与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后者罚生产、作业中的违规行为,本条罚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管理过错;与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的区别:后者为具体危险犯,不以结果发生为前提。另注意:本地文本将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并注于本条罪名栏,引用时宜按官方文本区分。","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