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AI逐日解读刑法典》\n第一百六十条\n\n**原文:**\n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n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n\n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n**解读:**\n本条是证券融资环节打击欺诈的核心罪名,保护法益为证券发行秩序与投资者财产利益。构成要件: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及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借此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须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为故意。沿革上,本条原为1997年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更名并实质修改:证券外延扩至存托凭证等,法定刑增设\"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档,罚金改按非法募集资金金额比例计算,并新增第二款直接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补上幕后操纵者难以按共同犯罪追责的缺口。适用要点:一是\"重要事实\"\"重大虚假内容\"应结合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作实质判断;二是本罪规制发行环节,与第一百六十一条持续信息披露、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第二百二十九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相互界分,符合要件时可数罪并罚或按共同犯罪处理;三是立案追诉通常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二)》,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财务造假规模、投资者直接损失等综合把握,典型案例方向为欺诈发行引发退市与投资者索赔(欣泰电气案类型);四是单位犯罪采双罚制,对单位按非法募集资金金额比例判处罚金。","contentType":"text/markdown","attachments":[],"quotePin":""}